购物指南
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购物指南
根据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)、《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[2016]18号),境内个人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物,需按进口货物征收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(以下简称“新规”)。具体要求如下:
1、新规适用于属于《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》范围内的以下商品:
(1)所有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,能够实现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电子信息“三单”比对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;
(2)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,但快递、邮政企业能够统一提供交易、支付、物流等电子信息,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进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。
2、个人消费者是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,电子商务企业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。实务中,一般由电子商务平台(安麦)收集境内消费者实名信息,并代收代缴相关货物税款,境内消费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了进口环节的税收。
3、个人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,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。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,关税税率暂设为0%;进口环节增值税、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%征收。超过单次限值、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,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,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。需要注意的是,对于跨境零售进口商品,作为一项特殊规定处理,而不同于一般贸易,这里的完税价格是指实际交易价格(包括货物零售价格、运费和保险费)。
税款计算详见下表:
未超过限额 | 超过限额 | |
关税 | 0 | 关税 = 实际交易价格 × 关税税率 |
增值税 | 增值税 =(实际交易价格)÷(1-消费税税率)× 增值税 税率 × 70% | 增值税=(实际交易价格)÷(1-消费税税率)× 增值税 税率 |
消费税 | 消费税=(实际交易价格)÷(1-消费税税率)×消费税 税率×70% | 消费税=(实际交易价格)÷(1-消费税税率)× 消费税 税率 |
4、海关放行后30日内未发生退货或修撤单的,代收代缴义务人在放行后第31日至第45日内向海关办理纳税手续。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,个人可申请退税,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。